[9]2011年7月1日,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总结三十多年来政治体制改革取得的成就,指出我们废除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确保了国家政权机关和领导人员有序更替。
如果汪亭友认为我对他编造的谣言及其陷害行为举证得还不够的话,那么他可以深入到我的专著《超越自由主义——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先后荣获陕西省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全国高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二等奖,并在反宪风狂吹的今年6月获颁全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证书,本书对自由主义宪政制度从政治哲学和政治学等视角做了全面深入客观的评析,可参见该书导论第二节《自由主义制度神话的终结》)以及我主编的学术辑刊《宪政社会主义论丛》第1—4辑中找找所谓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把柄。回想当时,我和大多数听众一样都对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开创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新纪元充满期待。
马克思主义始终反对宪政,社会主义制度与宪政水火不容,宪政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异端邪说。我认为任何一种激进主义思潮对于深化改革开放都是一种不可小觑的威胁,必须坚持把道理讲透讲清楚。(怎样正确看待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后续文章将会论述)同时,从8月5日开始,《人民日报》海外版连续3天发表海洋安全与合作研究院马钟成谈宪政的文章,即《宪政本质上是一种舆论战武器》《美国宪政的名不副实》《在中国搞所谓宪政只能是缘木求鱼》,不仅认为宪政本质上是一种颠覆社会主义政权的舆论战武器,而且认定与自由主义宪政不同,‘社会主义宪政理论有更大的迷惑性。2010年11月2日,我在选举与治理网发表了《我为什么会信仰社会主义》一文,以平和理性的态度表示:有一些网友开始批评‘宪政社会主义这一提法。正因此,我在学术圈一般不主动挑衅,更注重广结学缘,但对于非理性的蛮横挑衅者,我绝不放弃只向真理低头据理抗争的自我辩护权利。
试问,对这种人,我还能有什么情面可讲的呢?不妨共同赏析一下汪的大批判文章的结尾:‘华文的‘宪社派的实质是打着马克思主义的旗号,试图给宪政穿上‘马克思主义的马甲,包裹上‘社会主义的外衣,以便迷惑群众,瞒天过海,招摇撞骗。但近日读到汪亭友此文的最后一段话,我才恍然大悟,汪亭友原来有可能是故意把炳字错写作把柄、笑柄的柄字,想抓我把柄、看我笑柄。Bellamy, Richard and David Castiglione, eds. 1996. Constitutionalism in Transformation: European and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Caenegem, R.C. van 1995.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to Western Constitutional Law,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appelletti, Mauro 1989. The Judicial Proces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xford: Clarendon Press.Dicey, A.V. 1968.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first published 1885, 10th ed., London: English Language Book Society and Macmillan.Griffin, Stephen M. 1996.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 From Theory to Politic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Holmes, Stephen 1988. Precommitment and the Paradox of Democracy, in Jon Elster and Rune Slagstad, eds., Constitutionalism and Democracy: Studies in Rationality and Social Chang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Kant, Immanuel 1991. Perpetual Peace: A Philosophical Sketch, first published 1795, in Hans Reiss, ed., H.B. Nisbet, transl., Kant: Political Writing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nd, enlarged edition, pp. 93-130.Locke, John 1988.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P. Laslett, ed., first published 169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Madison, James, Alexander Hamilton and John Jay 1987. The Federalist Papers, first published 1788, Harmondsworth: Penguin Books.Montesquieu, C.-L. de S. 1992. The Spirit of the Laws, first published 1748,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A.M. Cohler, B.C. Miller and H.S. Ston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Nino, Carlos Santiago 1996. The Constitution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Saj(, Andras 1999. Limiting Government: An Introduction to Constitutionalism, Budapest: Central European University Press.Vile, Maurice 1967.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Oxford: Clarendon Press.Wheare, K.C. 1964. Federal Government, 4th ed., New York: Galaxy Book.建议书单:除以上「引用书目」中所列的著作外,以下著作可供进一步的参考。
美国实行的是总统制而非议会内阁制。正如世界各大传统宗教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一样,立宪主义的「福音」,现已传扬到地球每一角落。国王的权力来自上帝,而教会才是上帝在世上的代表。宪法的历史充满了人类在各个历史阶段中为摆脱生活上的痛苦而显示出来的聪明才智。
举例来说,中国古代法家早已主张法律是国家制定和公布的行为准则,违法者要受到惩罚,在这样的制度下,国家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程度的可预测性而不是完全任意的,人民可按照公诸于世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其行为和生活。1701年,国会还通过了《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其中包括确立司法独立原则的规定。
Ishay, Micheline R. 1997. The Human Rights Reader: Major Political Essays, Speeches, and Documents from the Bible to the Present, New York: Routledge。第二,在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平民以至高官在违法时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了达到上述的目标,立宪主义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制上的设计,二是政制上的设计,而两种方法必须同时使用。十七世纪上半期,英国政治出现严重的分裂,一方是英王查理斯一世﹙Charles I, 在位于1625年至1649年﹚及其支持者,另一方是以国会为基础的政治力量和在宗教上持异议的清教徒﹙Puritans﹚。
一次大战后德国的魏玛宪法便标志着这种二十世纪立宪主义的新思潮,其经济基础是传统「自由放任」式的资本主义向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调控的修正的资本主义的过渡,以至「福利国家」或「社会国家」的逐步建立。孟德斯鸠十分推崇英国的政制,并以它作为三权分立理论的蓝本。西方法制史学者Caenegem指出,虽然在历史中不同种类的政体此起彼落,看似混乱,「但是有时人们确能创造出一个有价值的和长远来说有进步意义的模式:立宪主义和议会制政体便是一例」﹙Caenegem, 1995: 32﹚。立宪主义是为了对治非立宪主义政体所造成的苦难而产生的,正如当代匈牙利学者Saj(指出,「立宪主义的宪法不是为了追求幻想和革命性的乌托邦而诞生的。
法国政治思想家博丹﹙Jean Bodin 1530-1596﹚提出的「主权」﹙sovereignty﹚理论,为专制王权提供了理论基础1。第三,民选政府和立法机关代表的至多是大多数选民的利益和意愿,但他们不应罔顾少数人的利益,做出侵犯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事。
总括来说,正如Caenegem﹙1995: 25﹚指出: 法律意识深深地植根于西方社会,人们十分认真地对待权力的正当性﹙legitimacy﹚问题。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美国在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便是这种成文宪法的鼻祖和典范。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本身也不是不受制约的,法院在每个判词里都要详列其判决的法理依据,尝试向整个法律专业共同体以至任何有理性的人说明它的判决为什么是对的:法院是以理服人的,而不是以力服人的。第二,即使民选立法机关制定的这些违宪的法律真的代表当时的民意,这些法律也不应有效,因为宪法反映的是国家和人民长远的利益,包括未来世代的人民的利益。此外,中世纪出现了对古罗马法的研究的复兴,虽然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是倾向于专制王权的,但罗马私法中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却构成对恣意行使的权力的限制。虽然法院的某些判决是很有争议性的,但由法院作为宪法的捍卫者的制度,大体上仍是得到美国人民的支持的,他们对美国最高法院尤其尊敬和信任。亚士多德认为法治是优于人治的统治模式,因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不受情欲的困扰。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基本上是成功的,不少国家都相继仿效,但不一定把违宪审查权交给一般法院,反而为此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资料室编﹙1982﹚,《中外宪法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
台湾司法院的大法官会议的功能也相当于宪法法院,并在八十年代后期以来十分积极地发挥其功能10。最终来说,极权主义与立宪主义是互不兼容的。
法国大革命时期最有代表性和对后世最大影响力的立宪主义文献是国民议会在1789年八月颁布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它「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并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1条﹚。英国竟然废除了君主政体,在军事强人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 1599-1658﹚的统治下,部份军人在1647年起草了《人民公约》﹙Agreement of the People﹚,宣示人民的权利,准备以此作为国家的宪法性文件2。
像联邦一样,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本文就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1789年《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的引文均来自本书。Jennings, Sir Ivor 1979. The Law and the Constitution, 5th ed., first published 1933, English Language Book Society。第三,中世纪的法律观也构成对于王权的重要制约。
在1795年,启蒙时代哲人康德 ﹙Immanuel Kant 1724-1804﹚曾发表《永久的和平》一文 ﹙Kant, 1991﹚,描述出一个理想世界的图象:所有国家都已演化为立宪主义国家,并缔结成一和平的邦联,战争变成过去,法治原则成为世界秩序的基础。美国立宪主义是以成文宪法规范政治生活和保障人权的典范,其影响力在现代世界无远弗届。
联邦制是一种纵向的权力分立制度,因为在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存在着一种权力划分的安排:就每州内人民生活和社会事务的管治来说,联邦政府享有某些权力,州政府则享有另一些权力﹙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没有明文赋予联邦的权力为州或人民保留﹚8。罗马帝国的民法﹙civil law﹚十分发达,并重视对于私人之间的合同和财产权利的保障,这为日后西方法治秩序的建设,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陈新民﹙2001﹚,《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下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四、立宪主义的当代课题正如本文第一节所指出,立宪主义国家的建立,可理解为道德上的善。
但是,在英国政制中逐步通过宪法性惯例演化而成的议会内阁制,却是有违「纯正」的三权分立理论的。Currie, David P. 2000.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 Primer for the People, 2nd ed.,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立宪主义既是一个价值目标,也是一种手段 — 就是实现自由主义理想的其中一种方法:自由主义高扬每个个人的尊严、价值、自主性、自由和人权,并指出国家统治者所掌握的政权是人权和自由的最大威胁。6 参见《美国宪法》第1条第7款。
Rechtsstaat的概念是和Polizeistaat﹙警察国家﹚或Machtsstaat﹙以权力为基础的国家﹚相对的,在后者,掌权者可为所欲为,毋须遵守法律的规范。在美国宪制里,法院﹙尤其是美国最高法院﹚便承担了这个角色。
除了奉行三权分立之外,美国政制还加上一种权力制约和均衡﹙checks and balances﹚的安排。洛克在1690出版的经典著作《政府论﹙两篇﹚》﹙Two Treatises of Civil Government﹚主张政府应依法治国,并认为政府的权力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邦联权」﹙federative power, 即与外国缔结联盟、向外国宣战或议和等权力,亦即外交权﹚,而立法权和行政权应在不同的人手中﹙但行政权和邦联权则可由同一组人行使﹚。
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美国宪法制度的另一个特色是,除了实现横向的权力分立﹙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外,更建立了新型的纵向的权力分立制度,这就是联邦制。